1月20日下午,我去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请教电子版与网络版的差异,很有收获。
大家知道,电子图书的网络版必须经过互联网传播,进行信息传递、交换和利用,从而到达其社会文化传播的目的。因而可知,研制作品的网络版是有价值的,使作者的思想快速得以传播。但是,网络传播存在新的风险。比如,作者希望保证网络传播的真实性,但是,网络传播出现过失由谁担责?
电子图书只需“安装”便可在本地计算机中运行,其运行结果基本上是可控的。相对而言,网络版的可控性就要差1些。因此,作品是不是出版网络版需经著作权人的授权。
实际上,作品的网络版存在“模糊”地带。比如,作品网络传播经办人事前发表“No Warrant”(免责)声明,信息经网络传播后的真实性由读者自行核对(或自行判断)。如此以来,给网络传播事业的经办人留下相当大的自由空间。
鉴于以上所述,网络版《邓选》其实不是电子版《邓选》的软件升级版本,需要进1步深入研究,事情远非我原来所想的那末简单。但是,我弄网络版的心愿与初衷是很明白的。我相信,在法制的阳光照耀下,网络版的问题终归可以解决。
在国内互联网的“史前时期”,国内第1套电子邮件系统(DynaMail1.0)是由我主持弄出来的。这套多通道远程数据传输系统在当时的使用面很广。现在的问题是,电子图书与电子邮件是不是可以“合并”,如何”合并“?我需要继续思索。
昨天,我去北京大学法学院请教的经历使我心中感到温暖。最后,张院长对我说:现在,你人老了,注意休息,珍重身体,为实现自己的心愿,(网络版)可以“自娱自乐”无妨!从她的这句话中,我悟出了1个“天机”。你猜猜看,这个“天机”是甚么?甚么叫“无妨”?其中的道理深奥非常!不可言传。